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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9 21:41: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论述,建立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粤府办〔2018〕43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深圳市户籍0-18周岁(不含18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或持有具备深圳市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上设有儿科的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结果(1年内有效)的深圳市户籍0-7周岁(不含7周岁)疑似残疾儿童。

第三条  不断完善非本市户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模式,逐步实现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第二章  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治疗、辅助器具服务、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内容及补助标准如下:

(一)手术。

1.视力残疾矫治:视力残疾儿童进行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眼肿瘤等矫治手术,经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可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申请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16000元。

2.人工耳蜗植入及后续服务: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并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听力残疾儿童,经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可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申请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15万元;人工耳蜗处理器升级的,可凭有效票据申请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7万元;保质期、保修期结束后调试及更换电池等配件的,可凭有效票据申请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5000元;已享受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用补助的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不可申请处理器升级、调试及更换电池等配件的补助。

3.肢体残疾矫治:肢体残疾儿童进行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养不良、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经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可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申请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16000元。

(二)辅助器具服务。

按照《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为各类残疾儿童提供辅助器具服务。

(三)康复训练。

1.康复训练内容: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包括:功能评估、视觉功能训练、定向与行走能力训练、粗大运动训练、精细动作训练、感知能力训练、认知能力训练、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训练及其它特殊康复教育等。

(2)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包括:功能评估、认知能力训练、言语矫治、听觉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训练及其它特殊康复教育等。

(3)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包括:功能评估、发音训练、认知能力训练、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吞咽训练、构音障碍训练及其它特殊康复教育等。

(4)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包括:功能评估、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粗大运动训练、精细动作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引导式教育训练及其它特殊康复教育等。

(5)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包括:功能评估、粗大运动训练、精细动作训练、感知能力训练、认知能力训练、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训练及其它特殊康复教育等。

(6)精神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包括:功能评估、运动能力训练、感知能力训练、认知能力训练、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训练、精神卫生健康评估及心理辅导及其它特殊康复教育等。

2.康复训练补助标准:

0-7周岁(不含7周岁)的救助对象、7-18周岁(不含18周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救助对象最高补助为每人每年5万元;7-18周岁(不含18周岁)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救助对象最高补助为每人每年4万元。

3.在公办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中享受免费康复服务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所列的康复训练补助。

第五条 残疾儿童学前融合教育补助标准

3-7周岁(不含7周岁)救助对象入读普通幼儿园的,可凭幼儿园开具的有效票据申请学前融合教育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章  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第六条 残疾儿童手术治疗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残疾儿童或其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通过政务服务网或服务窗口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含新区,下同)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

区残联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本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诉,收到申诉的残联组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三)结算。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凭有效票据在术后一年内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申请补助。

第七条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残疾儿童或其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通过政务服务网或服务窗口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

区残联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并纳入本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诉,收到申诉的残联组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三)康复训练。

1.残疾儿童或其监护人原则上应选择深圳市辖区内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确有需要的,经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审核同意,可转介到深圳市外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2.定点康复机构须与残疾儿童或其监护人签订康复训练服务协议,并将协议提交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备案。

(四)结算。

1.审核通过的,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区财政部门或区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或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有效票据及康复资料等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申请补助。具体结算方式由各区残联商区财政部门确定。

2.获准在深圳市外接受康复训练救助的残疾儿童,如定点康复机构所在地救助标准低于我市标准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凭有效票据及康复资料等按康复地标准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申请补助;如定点康复机构所在地救助标准高于我市标准的,按我市标准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申请补助。

第八条  残疾儿童学前融合教育补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残疾儿童或其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通过政务服务网或服务窗口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

区残联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本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诉,收到申诉的残联组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三)结算。

审核通过的,残疾儿童入读普通幼儿园,凭幼儿园开具的有效票据,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申请学前融合教育补助。

第九条  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所申请的康复训练项目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须先经医疗保险支付后,再申请对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给予补助。

第十条  残疾儿童发生深圳市内户籍迁移的,已在户籍迁出区残联申请并获准康复救助的,本年度的康复救助经费由户籍迁出区残联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各区残联应定期向市残联报送本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每年向市残联提交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绩效评估报告等。

第四章  定点康复机构及康复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市残联会同市教育局、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建设,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实施严格监管。具体按照《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接受岗前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残联组织会同人力资源保障、教育、财政部门加强专业人才引进、培养建设力度,制定鼓励政策和措施,完善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职业能力评价,改进职称评审工作,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充分发挥各类康复专业人才技术指导作用。

第十五条  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建立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制,提供专业培训教育服务,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应纳入各区政府年度预算。各区当年救助经费预算不足时,经费不足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结算。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十七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残联组织、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一)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制定康复救助计划。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业务经办能力,做好康复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妥善安排符合条件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依托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数据信息管理与共享,及时将定点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反馈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人才培养,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二)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逐步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中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鼓励市内高校开设康复、特殊教育等相关学科及专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殊教育补贴的发放工作。

(三)公安部门要监督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配合残联和民政等部门核实残疾儿童的户籍、居住证等有关信息。 

(四)民政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救助和生活救助,优先保障低保家庭、儿童福利机构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及康复救助工作;做好民办非营利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登记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社会捐助支持残疾儿童康复。  

(五)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会同审计部门、残联组织等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六)医疗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策。

(七)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健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医疗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制度;指导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  

(八)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九)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事主体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好有关康复机构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街道残联要协助区残联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受理、审核、结算等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之前执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